张老伯和原配妻子育有一女张女士,原配妻子早年去世,1992年张老伯与王老太再婚。1998年张老伯单位分配一套房产,登记于张老伯个人名下。2012年张老伯通过代书方式立下遗嘱,房屋由王老太个人继承。2015年张老伯去世,王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分配涉案房产,王女士不同意,且认为代书遗嘱非出自张老伯真实意愿。该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获得经济帮助、扶养等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继承了被继承人遗产同时,会一并接受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清偿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不会超出这个范围
根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