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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和说法】鲍某明性侵案:对国家收养法律关系的玷污

时间:2020-04-13 浏览次数:1313 来源:美和家事公众号

近日一则“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性侵养女”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该事件为何一时间关注度如此之高与鲍某某上市公司高管身份,以及其与被害少女李星星(化名,下称星星)的所谓养父女关系脱不了干系,难免引起人们的“猎奇”心理。

然而根据目前已公开的案件相关信息,不难发现鲍某某与被害少女的收养关系根本无法成立。

首先来看一下关于收养,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收养孩子有哪些条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仅从该条来看,鲍某某似乎是“完美”收养人,单身无子女,学历高,事业有成,社会名流,收养星星时已年满三十岁但《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年龄还有其他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据悉鲍某某是1972年生人,星星2015年被“收养”时已超过10岁,两人的年龄差显然不足40岁所以鲍某某不符合收养星星的法定条件

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呢?《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星星不属于孤儿或弃婴,母亲并非无力抚养女儿,可见星星本身也不属于可以被收养的对象。

另外,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我国《收养法》颁布之后,未经登记的事实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现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鲍某某与星星之间的收养关系自始不成立,也不可能成立。鲍某某之所以要“收养”星星,完全是假借收养的名义,实则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严重侵害了星星的人身权利

收养,原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行为,可以让孤苦无依的孩子有个家,可以让想生育却不能生育的成年人多一条为人父母的途径,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收养行为不应成为别有用心之人违法犯罪的工具

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但经过此案,收养的法律关系是否会蒙上阴影甚至蒙受污名,而那些真正渴望收养孩子和被收养的人又是否会受到影响,这是我们作为家事律师所担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