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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和说法】遗嘱第二弹:你以为公证遗嘱就万无一失?

时间:2020-04-17 浏览次数:1436 来源:美和家事公众号

公证遗嘱是否绝无推翻的可能?这世上没有绝对的事,在事事讲证据,证据讲要件的法律界更是如此,你以为铁板钉钉的事情,可能恰恰一个不起眼的细微之处导致翻盘,只留下你在原地凌乱。


近日,一位先生手持一份公证遗嘱前来美和家事咨询。这份公证遗嘱不知因何将继承人的姓名写错。遗嘱人本意是想让这位先生继承遗产,但遗嘱上这位先生姓名中一个字被写成了另一同音字。这对形式要件要求极高的公证遗嘱来说,不得不说是个非常大的瑕疵。


这位先生的疑问是,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他是否能继承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是继承法对遗嘱的一般规定,不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都必须在这个一般规定下操作,否则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不存在公证遗嘱就万无一失、绝对保险的说法。事实上,公证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的案例并不鲜见。


根据这个一般规定,遗嘱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写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种写明是确定无误、没有歧义的。


因为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时,遗嘱人已离开人世,一旦遗嘱有误或有歧义,则无法向遗嘱人本人核实其真实意思。

如果因此导致遗嘱无法执行,遗嘱人的最后心愿无法达成,这对逝者和生者都是一种遗憾。


这位先生所持的公证遗嘱出现形式上的重大瑕疵,造成一定歧义。这种歧义假如通过其他证据无法排除,最终无法确定遗嘱人真实属意的继承人为这位先生,遗嘱姓名错误纯属笔误的话,不排除这份公证遗嘱因此被判定无效的可能性。


而遗嘱上的姓名无法与继承人的身份证姓名相对应,办理继承手续时,有关部门未必会认可这份公证遗嘱,最终恐怕还是要通过法院诉讼来继承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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