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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和说法】趴睡训练闷死孩子:“家长身份”不是监护失职的“免死金牌”

时间:2020-04-23 浏览次数:1317 来源:美和家事公众号

近日,两则关于孩子的新闻着实令人揪心,一则是河南原阳一建筑工地倾倒,土方压埋四名儿童,另一则是新手妈妈训练三个月大女儿趴睡闷死孩子。

同样是孩子意外死亡事件,两起事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有极大可能是截然不同的。

我们很容易预见到压埋孩子的工程方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闷死孩子的妈妈呢?难道除了良心的谴责,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惩罚了吗?

身为监护人,这位母亲无疑是严重失职的,而又因为孩子家长的身份,往往使失职的父母能轻易地逃避法律责任。

据悉事发前这位母亲在对女儿进行睡眠引导,透过摄像头看到女儿独自趴在婴儿床上且哭泣不止,面对此情况她轻信了群友的话,采取了不是大哭不干预的做法,未及时查看孩子情况,最终导致孩子窒息死亡。

事件中的母亲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监护人义务及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除了履行抚养义务,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之外,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生命)安全是才是最为重要的任务,因为一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皆建立在生命权的基础之上。

新手妈妈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些规定,但由于孩子已经死亡,已无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她自己既是侵害行为人,又是受偿人,所以民事赔偿也是没有意义的。那么她又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

笔者认为这位母亲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首先我们要区分不慎造成婴儿死亡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判断依据在于母亲对于孩子的死亡是否能够预见。

举个例子,家长看护不周,孩子翻窗坠楼属于意外事件,因为家长对于孩子翻窗坠楼的结果是很难事先预见到的。

而本起事件中,新手妈妈将孩子独自留在卧室内,通过摄像头已经看到了孩子趴着无法翻身并不停哭泣着,却不进去照看,最终孩子窒息死亡,一个成年人对如此悲剧结果的发生应当是可以预见的,以听信他人的说辞作为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因此笔者认为这位妈妈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容被忽视的。

然而现实当中却很难追究父母监护失职的责任。由于父母监护不力造成孩子死亡的事情屡见不鲜,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寥寥无几。

从家长抱孩子乘自动扶梯不慎坠落,到前几年轰动一时的妈妈看手机儿子泳池溺亡,实践当中该类事件不是被当作意外事件处理,就是免于处罚。

试想一下,如果同样的事情,主体换做保姆又或是其他非近亲属,法律会赋予其如此高的宽容度吗?父母又会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国人一贯将孩子视为私有物品,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理念,使得在对待该类案件时,经常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

同样的,当孩子玩耍被土方压埋等事件发生时,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是否到位也是考察事情成因的重要因素。

我们常说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权,但其实养育孩子,护其周全并不是父母的权利,而是义务,不能放弃,更不可随心所欲。家长的身份不是逃避监护失职责任的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