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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和说法】未婚妈妈竟被剥夺抚养权?魏圆圆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时间:2020-05-08 浏览次数:1570 来源:美和家事公众号





2019年,未婚妈妈魏圆圆起诉孩子父亲,争夺抚养权的案件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


近年来,“未婚生子”已不再是新鲜事,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一审判决结果与人们的普遍认知背道而驰,将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判给了爸爸




案件回顾





2016年,北漂女魏圆圆与北京男崔喆恋爱同居并怀孕,但未结婚


2017年10月,魏圆圆生下儿子,后双方感情破裂,魏圆圆独自搬离住处。


孩子8个月大时,魏圆圆提起诉讼,要求取得抚养权,于2019年1月,从男方处将孩子带走。


2019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孩子抚养权归父亲崔喆,魏圆圆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二审双方调解结案。


(由于女方指控男方为骗孕渣男,而男方又将女方描述成上位失败的捞女,为避免主观偏向性,笔者以上述较为简洁的语言介绍案件经过。)


不近人情还是入情入理






一审判决结果不免令人大跌眼睛,不少网友认为魏圆圆作为一个单亲妈妈,自己辛苦生育的孩子就这么判给了婚都不愿意结,只出了一颗精子的男方,还要每月支付抚养费,太不公平。


也有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对孩子未来的生活及教育来说是最好的结果,合情合理。


判决依据及原则






那么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从判决书的表述中,可以总结出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和原则如下:


1、截至孩子被女方接走之前,已与男方长期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


2、女方使用非正常手段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男方的生活环境、收入及抚育孩子的时间充裕度优于女方


4、男方能够保证女方对孩子的探视权,而女方则相反。


通过以上四点,一审法院得出了孩子随父亲生活,对其成长利益最优的结论,将孩子判给了父亲。

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律师观点




孩子抚养权应该判给魏圆圆。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一致,所以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不满两周岁时,抚养权以判给母亲为一般规则,判给父亲为例外


而魏圆圆一案中,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女方并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那么在孩子不满两周岁时,原则上就应该判给魏圆圆


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从判决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强调了以对孩子未来成长最优为判决原则该原则固然重要,但却疏忽了孩子不满两周岁时判给母亲是基本规定


况且法律也规定了孩子在满两周岁后,应当着重考虑不改变孩子长期生活的环境,以及对其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


两者并不矛盾,只是适用的标准(孩子年龄)不同,而一审判决显然“张冠李戴”了。

社会影响




孩子年幼时对母亲有依赖的本能,而女性对于照顾幼儿,相较男性也更具有优势。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孩子是否满两周岁,作为抚养权是否当然判给母亲的标准,也一定考虑到了各方面因素,该案结果不应被审判者的个人意志所左右。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魏圆圆案的判决结果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司法实践中,审判者往往会借鉴前案的判决原则和结果。


魏圆圆案对将来同类型案件造成的影响恐怕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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