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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时间:2019-08-27 浏览次数:1383 来源:

李某主张陈某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为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陈某对此不予认可,向法院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账户余额仅为200余元。经李某向法院申请调查,显示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将该账户内钱款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宋某名下,且对钱款用途无合理说明及证据。后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的行为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判令陈某就转移的19.5万元存款,补偿李某12万元。

律师意见:本案焦点在于陈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陈某名下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陈某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且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陈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陈名下的存款,陈某可以少分,对于陈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陈某补偿李某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