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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时间:2019-08-27 浏览次数:1454 来源:

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结婚,于2012年6月6日上海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13年11月生育一子,2015年10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失和,2016年1月,原、被告开始正式分居,两个孩子跟随被告一同生活,2017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要求两孩子由其抚养,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两孩子的抚养权应归她。

庭审中被告诉称其抚养能力优于原告,被告与两孩子共同生活时间长,感情基础更深厚,分开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应当考虑孩子利益。且自己是独生女,被告父母可以帮助其一起照顾孩子。法院最终弄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因女儿年纪尚小,由被告抚养,男孩归父亲抚养。认为若孩子均由被告抚养,会导致其经济压力过重,不仅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孩子更好地成长。

根据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一般随母方生活,夫妻双方亦可协商随父方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针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父母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考虑“(1)无生育能力;(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已成习惯的;(4)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若父母条件相当时,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环境、经济条件、教育背景等也可作为考虑因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始终贯彻的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重大事由,例如一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一方存在吸毒等恶习且需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可能突破司法实践中一人一个抚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