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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和说法】意定监护:给生命一份尊严

时间:2020-06-08 浏览次数:1874 来源:美和家事公众号
当渐渐老去或意外来临,在无法自主决定的时光里,如何保证有人能按照我们的意愿来帮助我们,按我们的想法来处理财产和事务,选择我们想要的生活和医疗方案,给我们的生命一份尊严?



意定监护


具有正常心智的成年人,也就是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法律行为,处分财产、安排事务等。

但当衰老来临,或者遇到不幸,导致失能、失智,凭一己之力已经无法正常处理事务,甚至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需要有人辅助或者代替完成。

“这个人”很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他的行为能否符合被帮助者的心意,是否出于维护被帮助者最大利益的目的。

意定监护制度赋予了人们自由选择“这个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简而言之,意定监护就是让成年人在具备行为能力的时候,选择一个最信任的人或者组织,书面指定其作为自己失能、失智时的监护人,以最大可能的保证监护发生时,监护人尊重自己的意愿,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



设定条件


意定监护的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可设定意定监护;
2、意定监护的设定必须是书面形式
3、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



适用人群


意定监护适用于所有人,尤其是一些特殊情况人群,比如孤寡老人、独居老人、失独家长、单亲家长、丁克人群、子女有矛盾的老人、心智障碍子女的家长、同性伴侣、处在婚姻危机和离婚诉讼中的人群、资产代持人、信托财产受托人等。



设立程序


确定监护人→拟定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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